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
為促進我市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市農業農村委決定在全市進一步深入開展市級農民合作社和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活動,培育一批市級農民合作社和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總結、推廣他們的經驗,指導、推動全市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現將《關于開展市級農民合作社和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活動的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開展市級農民合作社和市級農民合作社
示范社創建活動的工作方案
為促進我市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市農業農村委決定在全市進一步深入開展市級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市級社”)和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創建活動,培育一批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總結、推廣他們的經驗,指導、推動全市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創建活動以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重點從完善章程制度、明確成員范圍、明晰資產權屬、健全治理結構、加強民主管理、建立緊密聯結機制、規范財務核算和利益分配關系等方面指導合作社加強規范、發展壯大,著力培育一批有規范的章程、有明晰的產權、有良好的運行機制、有嚴謹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辦法、有較強的服務帶動能力、有團結能干的領導班子的“七有”合作社,樹立一批“可看、可學、可比”的樣板,發揮“撥亮一盞燈,照亮一大片”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導全市合作社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創建活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擇優培育的原則。列入重點培育對象的合作社應是本區主導產業或當地特色產品的代表,有較大的資產規模和較強的帶動能力,管理規范,盈利能力較強。合作社負責人應具備一定程度的文化素質和領導能力,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二是求真務實的原則。要真規范,對與合作社發展密切相關的成員范圍、資產權屬、股權設置、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重點環節要認真依法規范,絲毫不能放松和遷就;要貼近實際,充分尊重合作社的意見,針對其生產經營特點和發展需要,實事求是地制定發展規劃,切莫貪大求洋、拔苗助長。
三是民主公開的原則。要充分落實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把民主公開貫穿創建活動全過程,認真履行各項民主程序,不得以行政指導包辦各項事務,不能以“一言堂”代替民主管理。
四是重點培育和一般培訓相結合的原則。合作社培育的過程也是培訓合作社輔導員、負責人、財會人員的過程。在抓好重點培育對象規范化建設的同時,要注意組織其它合作社的有關人員實地學習,掌握規范化建設的標準和要點、形式和方法,實現重點合作社和一般合作社的同步提高。
二、創建標準
(一)市級社創建標準。共6個方面25條:
第一,經營資質合法。
(1)依法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1年以上。
(2)未列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異常經營名錄。
第二,治理結構健全。
(1)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合作社章程。
(2)章程依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合作社實際運行情況與章程的各項規定一致。
(3)民主管理、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等制度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完善。
(4)每年召開2次以上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4次以上理事會、監事會,并有詳細的會議記錄。
第三,合作規模較大。
(1)合作社成員數量50人及以上,其中農民成員達到成員總數的80%以上,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2)設立成員名冊,成員入社核發社員證,成員入、退社的手續齊全。
(3)合作社資產總額不低于50萬元。
(4)成員均按照章程規定出資(含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農業機械設備等非貨幣財產入股),農民成員出資不低于出資總額的60%。
(5)合作社上一年度經營收入200萬元以上,盈余不低于10萬元。
(6)成員專業生產性單位平均收入比未參加合作社的農戶高15%以上。
第四,辦公設施和文檔資料齊備。
(1)辦公場所不小于50平米,辦公設施齊全,門前懸掛“××合作社”牌子。
(2)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章程》、各項制度、組織機構設置示意圖、生產經營流程圖等張貼在辦公室明顯位置。
(3)合作社成立和經營過程中的各項資料(登記資料、合同、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總結、成員名冊、項目申報資料、會議記錄等)齊全,并設專柜妥善保管。
第五,服務“五統一”。
(1)統一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
(2)統一采購投入品的數量達到成員需求量的60%以上。
(3)統一信息服務、技術指導和培訓,每個成員每年接受培訓2次以上。
(4)統一產品包裝和注冊商標。
(5)統一銷售成員產品的數量達到成員生產產品總量的60%以上。
第六,財務核算規范。
(1)合作社單獨建賬,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執行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2)建立成員賬戶,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捐贈及財政補助量化情況、與合作社交易情況、盈余分配情況等內容記載清晰。
(3)盈余返還合理。主要按交易量(額)分配的,盈余返還比例不得低于60%;主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或沒有產品、服務交易的,按照成員出資比例返還,返還比例不低于60%。
(4)分別核算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
(5)定期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每年公開財務狀況兩次以上,及時向登記機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二)市級示范社創建標準。共5個方面20條:
第一,規范程度高。
(1)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實際運行情況與章程的各項規定一致,有關配套管理制度健全。
(2)建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4次以上理事會、監事會,并有詳細的會議記錄。
(3)設立成員名冊,成員入、退社手續齊全。
(4)財務核算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要求,設立成員賬戶、固定資產明細賬,分別核算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情況。
(5)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員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基本規定。
(6)有反映合作社生產經營和服務情況的經驗介紹材料、宣傳專題片和展示牌。
(7)合作社檔案保管完好。
第二,經營規模大。
(1)合作社成員數量100人及以上,其中農民成員達到成員總數的80%以上,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2)合作社資產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上一年度經營收入400萬元以上,盈余不低于40萬元。
(3)農民成員入股資金不低于股金總額的70%。
第三,服務能力強。
(1)有較固定的銷售渠道,有一定規模的加工、貯藏等經營場地和生產基地,產、加、銷一體化經營程度較高。
(2)具備一定規模的辦公場所、較好的辦公環境和成員培訓場地以及電腦、投影儀、影碟機、電視機等培訓設施設備。
(3)合作社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達到需求量的80%以上,主營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生產量的80%以上。
(4)統一銷售成員產品的數量達到成員生產產品總量的80%以上。
(5)每個成員每年接受培訓3次以上。
第四,產品質量優。
(1)合作社成員的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
(2)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完整記錄生產全過程,產品質量可追溯,獲得綠色或有機認證等。
(3)有自主注冊商標,其商標在產品主銷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對不適宜注冊商標的產品可放寬要求)。
第五,社會效益好。
(1)合作社在當地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較高的誠信度和合同履約率,無生產、質量安全事故、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
(2)成員專業生產性單位平均收入比未參加合作社的農戶高30%以上,成為當地提升農民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和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工作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工作程序
1.確定培育對象。區農業農村委會同鎮(鄉、街)確定重點合作社,按照建設標準指導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
2.合作社申請。重點合作社對照建設標準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合作社需登錄“天津市農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報鎮(鄉、街)審核。
3.區級審核。區農業農村委對合作社填報的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于達到建設標準的合作社,由區農業農村委匯總名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市農業農村委。
4.市級評審。市農業農村委對系統中符合條件的合作社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組織抽查檢查。
5.發文認定。對經評審符合標準的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由市農業農村委行文發布認定名單。
(二)申報材料。合作社登錄“天津市農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統”,填報下列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
1.合作社相關信息。
2.有關證明材料。(1)合作社營業執照。(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設置示意圖復印件。(3)上一年度合作社成員名冊、成員賬戶、資產負債表、盈余和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4)生產標準、產品認證等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材料。(5)合作社注冊商標、榮譽稱號等復印資料。(6)合作社工作總結。(7)合作社辦公場所外觀和內部的章程、制度上墻情況照片。(8)其它證明符合市級合作社建設標準的材料。
四、動態監測
對經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
合作社復核由合作社登錄“天津市農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經鎮(鄉、街)、區農業農村委審核后,由區農業農村委將審核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在認定文件中連同復核監測結果一并發布。
五、獎勵措施
市農業農村委對認定的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給予命名,并納入有關政策扶持范圍和金融部門授信推薦范圍。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指導。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創建活動對全市合作社發展工作至關重要,要把這項活動作為推動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對重點合作社實行“一對一”的指導,對其組建情況、運行情況和發展趨勢,逐步進行分析,對照建設標準找差距,制定具體規范方案,進行針對性地指導,確保創建活動取得預期效果。
(二)搞好培訓。要積極學習先進地區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幫助合作社負責人提高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抓好法律法規的學習,幫助他們了解和掌握合作知識,提高合作意識。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培訓工作,指導會計人員搞好財務核算和管理。
(三)嚴格把關。市級社和市級示范社申報及復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各區農業農村委要嚴格把關、認真篩選,真正把影響大、促農增收效果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高、服務帶動能力強、運行規范的合作社推薦上來,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