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市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落實好黨中央“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津政辦函〔2019〕39號),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21年7月13日
(聯系人:王全興、劉華巧;聯系電話:83812057、28450531)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滿足廣大農民對農業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一是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二是優先支持小站稻生產、設施農業和農業綠色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三是結合我市需求,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種類原則上從設施蔬菜生產設施設備、標準化豬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生豬養殖成套設備和智能農機裝備中選取。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能終端和應用智能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列入我市補貼范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能創新農機產品開辟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持。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包括水稻插秧機、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以及智能、復式、高端產品。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按年度將部分低價值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實施內容
農機購置補貼在本市所有涉農區組織實施。
(一)補貼范圍
結合我市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選取14大類32個小類97個品目作為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附件1)。按規定將我市特色農業和綠色農業發展所需的3大類3個小類4個機具品目列入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種類范圍(附件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按年度調整。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等途徑,支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高端智能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可以突破全國補貼范圍。各區可將符合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列入區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1.補貼對象。我市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2.補貼標準。中央和市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
(1)分檔參數。依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主要分檔參數制定,并根據我市農業生產實際對分檔參數進行優化。
(2)補貼額。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圍繞糧食生產薄弱環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但超出比例不得高于20%。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較少的品目,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
(3)單機補貼限額。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外,一般補貼機具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不超過1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4)購機者享受年度補貼資金限額。個人5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200萬元。超出補貼資金限額的,由購機者向所屬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后可按生產需求享受補貼資金,并向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
(三)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序詳見附件3。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補貼產品退貨時,購機者及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須主動向區農業農村部門說明相關情況。補貼款未兌付的,區農業農村部門立即辦理補貼申請作廢手續;補貼款已兌付的,由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協調督促購機者按原渠道退還補貼款。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區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
市和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區資金使用進度。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需組織開展區際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各區的中央財政資金使用完畢后,可按照相同補貼標準,調劑使用市財政資金(報廢補貼除外)直至當年全部資金使用完畢。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市、區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組織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選擇部分有條件、有意愿的區探索實施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補貼方式。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市農業農村委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農委計財〔2020〕85號)執行。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建立區級政府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對補貼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區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加強績效評價,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管理水平。
市農機鑒定、推廣機構和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市農機鑒定機構要加快農機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規范開展鑒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本著及時有效便民的原則,做好納入牌證管理機具的注冊登記工作。
市農機鑒定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檢測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區要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市、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區補貼受益信息(附件4),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貫徹《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以及市級有關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5日前,各區農業農村委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市農業農村委。
附件:1.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市級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補貼種類范圍
3.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序
4.??年度??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