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科技部《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科技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國科發監〔2020〕203號)等文件對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作出的明確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進行提示并進一步抓好落實,通知如下。
一、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醫療機構、社會組織等是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在承擔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等科研活動任務時,要將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擺上重要日程,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開展常態化管理,強化責任傳導,確保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二、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日常教育引導。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教師、青年學生等,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各類科技活動等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或提醒;督促項目團隊負責人、研究生導師加強對團隊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教育和管理。確保科研人員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三、建立完整的科研活動原始記錄生成和管理制度。確保本單位科研活動的原始記錄和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可靠,做到保存得當,不得丟失或不當轉移,做到原始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四、對本單位擬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進展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督促項目負責人、團隊負責人、導師等要對擬發表的論文嚴格把好學術關、誠信關,確保發表的論文嚴謹規范、數據真實。
五、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鼓勵發表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不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獎勵獎金掛鉤,不使用各類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獎勵論文發表。
六、及時主動糾正本單位人員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等方面的問題。對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通過談話提醒等方式指導相關人員及時改正;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七、科研誠信案件調查所涉及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不得隱匿、銷毀證據材料。
八、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誠信案件信息報送機制,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對重大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及結果按要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九、在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等科研活動任務時要對落實主體責任相關事項作出明確承諾。對不實承諾或違背承諾的,依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關于“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的規定進行處理并限期整改。
十、在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方面主體責任履行存在較多問題的單位,將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