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16〕2861號)《北京市科技專項管理辦法》(京科發〔2011〕46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北京市科技專項結余資金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1.本通知適用于申請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直接補助科技計劃課題(以下簡稱課題)和科技專項工作任務(以下簡稱工作任務)結余資金管理。
2.本通知結余資金是指課題和工作任務承擔單位在北京市科技計劃課題任務書和北京市科技專項工作任務書實施周期結束后,形成的凈結余財政性資金,具體金額以經費審計報告認定的金額為準。
二、工作任務結余資金管理
工作任務應先繳納結余資金后辦理驗收。完成結余資金繳納是在任務到期3個月內完成工作任務驗收的前提條件之一,承擔單位在北京市科委科技計劃項目統一管理平臺(以下簡稱MIS系統)中完成北京市科技專項經費退款表填寫并加蓋承擔單位法人公章,按程序完成退款后,方可提交市科委主管業務處室辦理任務驗收工作。
三、課題結余資金管理
1.對于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及課題負責人科技信用等級B及以上的課題,結余資金可留歸承擔單位使用2年(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承擔單位在收到經費驗收審計報告后在MIS系統中完成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余資金備案表填寫,一并作為驗收材料在課題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市科委主管業務處室辦理驗收;承擔單位應按照備案表承諾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課題負責人和承擔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虛列。
如承擔單位確認結余資金不再用于科研活動,可自愿申請退回結余資金。承擔單位在課題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北京市科技專項經費退款表填寫,并加蓋承擔單位法人公章,提交市科委主管業務處室,按程序完成結余資金退款工作。
2.對于予以終止、整改后通過結題驗收或驗收之日時承擔單位及課題負責人科技信用為C及以下的課題,結余資金在確定終止、整改通過或驗收之日起1個月內填寫退款表,按照原渠道完成退回后,方可辦理終止、驗收等手續。
3.對于2年后結余資金仍未使用完畢的課題,按照原渠道完成退回,不再另行審計。課題承擔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應于結余資金使用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編制結余資金決算表并加蓋單位財務章,在MIS系統中填寫退款表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報送市科委業務主管處室,并完成結余資金退回。
4.對于在2年內結余資金使用完畢的課題,承擔單位應于1個月內在MIS系統中予以確認,上傳結余資金決算表(加蓋單位財務公章),主管業務處室應及時予以督促確認。
5.如結余資金實際支出與備案表承諾不一致的,承擔單位應履行內部調整審批程序,作出情況說明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上傳MIS系統備案。
6.課題承擔單位落實法人責任制,建立結余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在法人單位內部公開結余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四、監督問責
1.市科委在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中,將承擔單位結余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作為重點關注內容。
2.承擔單位存在結余經費使用和管理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采取停止結余資金使用、追回結余資金、取消課題負責人一定期限內申報資格等措施;對于涉及誠信問題的,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記入信用記錄;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