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依法嚴厲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和《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提供或行為人逃匿無法調取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勞動報酬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留存影音資料,依據勞動者提供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拖欠勞動報酬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事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行為人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配合解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問題,行為人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除確因自然災害、突發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視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形。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向其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限期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拖欠勞動報酬的,企業未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向該企業下達相關執法文書;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向該單位或個人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并要求該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足額向勞動者發放。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或行為人下達執法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收,也可由該法人或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文的工作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要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文書的,送達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受送達人所在地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見證下,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并拍照錄像進行記錄,相關影像資料納入案件卷宗。受送達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無法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時,可以將執法文書在受送達人住所、辦公地點、生產經營場所張貼告知,并拍照錄像進行記錄,相關影像資料納入案件卷宗。受送達人不在本地,直接送達或公告送達執法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掛號信件郵寄送達,掛號信件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四)勞動者本人或拖欠勞動報酬行為人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的拖欠勞動報酬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不得要求相關人員先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
二、規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制作《案件移送書》(附件1),撰寫《案件調查報告》(附件2),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連同案件卷宗其他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抄備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卷宗應附以下材料:
1.案件移送書:載明移送機關名稱、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辦人及聯系電話等;
2.案件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查獲情況、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3.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4.涉案物品清單:載明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項,并附現場筆錄等表明涉案物品來源的相關材料;
5.其他證據材料:如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時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并抄備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移送書回執》(附件3)上簽字,對于移送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到案件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3日內補正,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要迅速進行立案審查;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決定立案的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時抄備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及時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不予立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連同案件卷宗材料在3日內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立案后撤銷案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書面說明撤銷案件理由,連同案件卷宗材料及時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審查時,符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3〕26號)基本要件的,應當先予立案再就相關證據進行偵查確認,必要時可商請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調查。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不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可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填寫《不立案決定提請復議書》(附件4),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進行復議,也可以填寫《立案監督建議書》(附件5),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之日起3日內,填寫《立案監督建議書》,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四)人民檢察院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應當督促盡快向公安機關移送;對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應當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五)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的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符合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情形的,應當移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補充調查,符合向公安機關移送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符合移送條件或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強化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結合查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件,經常性地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了解咨詢固定證據、移送程序、立案和定罪標準等關鍵問題,不斷提高案件查處移送質量。對于跨區域犯罪、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期間,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
(二)人民檢察院對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的立案監督建議要認真審查并依法辦理,建議采納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發出相關法律文書;建議未被采納的,及時答復或通知提出建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關部門在處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中存在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依法進行處理。
(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研究解決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要充分利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平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立案偵查和逮捕、起訴、審判程序等情況共享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監督。要采取集中學習培訓、相互參與辦案、列席案件庭審等方式,使相關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掌握案件辦理過程,明確各程序相關標準,促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有效移送和依法處理。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公安廳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