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波(身份證號碼:120102196803280070):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你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因對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公安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作為依據(jù),請你補正相關材料。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決定(《工傷認定決定時限中止決定書》編號:S112010220190234),在通過直接、郵寄或留置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現(xiàn)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對本決定書不服,可在公告期滿后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河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