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委發〔2018〕7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進一步優化本市產業結構,著力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依據《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305號)、《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5〕2503號),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第十一批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第十一批中小企業創投引導基金總體要求
(一)合作對象
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選擇在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產業領域具有豐富基金管理經驗、資金募集能力強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合作設立參股創投企業。
(二)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一: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申報,與具有一定資本實力的社會出資人共同設立參股創投企業。
合作方式二: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與北京市產業園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等各類產業聚集基地(以下簡稱“合作基地”)聯合申報,共同設立參股創投企業。鼓勵合作基地在京津冀地區布局新基地,推進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促進區域內相關產業中小企業落地,形成產業資源集聚效應。
(三)投資領域
投資于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產業領域。
(四)基金組織形式
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合作要求
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的參股創投企業應重點投資于天使期、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著力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具體合作要求如下:
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與申報機構共同設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出資額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的30%,且不成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與其他政府資金共同設立參股創投企業時,政府資金合計出資比例不超過40%。
投資于京津冀地區的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70%,其中投資于北京地區不得低于50%。
以合作方式二設立的參股創投企業,投資于合作基地內已注冊或新引進的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額不得低于合作基地出資額度的2倍。
投資于天使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投資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的50%。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參股創投企業認繳出資額的20%。
發起人應擔任參股創投企業的管理公司,且作為參股創投企業的出資方之一,出資額度不少于參股創投企業認繳出資額的1%;管理公司須設在北京市,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以合作方式二設立的參股創投企業,參與聯合申報的合作基地應作為參股創投企業的出資方之一,且出資額度不少于參股創投企業認繳出資額的1%。
參股創投企業經營期限不超過10年。
參股創投企業若未按《投資人協議》、《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約定的投資地域、投資行業、投資階段進行投資,或出現其他違背規定的投資行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有權行使一票否決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可選擇終止合作或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退出部分股權受讓價格參照參股創投企業《投資人協議》、《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規定的原則確定:
(1)擬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社會公示后超過六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以完成工商注冊為準)的;
(2)參股創投企業成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完成募集的;
(3)任一期引導基金出資繳納后超過六個月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4)擬合作創業投資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等文件,整改無效或者已經給參股創投企業造成損失的;
(5)未經引導基金同意,創投企業的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變化的。
三、申報條件
(一)合作方式一申報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參股:
1.在我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注冊地在北京或在北京設有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
2.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或企業投資管理活動,最近3年內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3.擬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的參股創投企業的出資人或股東構成明確,且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實繳出資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4.具有明確的參股創投企業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出資結構、投資地域、投資領域、投資階段、管理制度等。
5.具有對北京市中小企業的投資經驗和豐富的項目儲備,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相關領域投資或從業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6.在所申報投資領域,對中小企業投資成功案例不少于3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7.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建立健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管理和運作規范,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二)合作方式二申報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與合作基地聯合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通過合作方式二申請引導基金參股:
1.創業投資機構需滿足前列合作方式一申報條件。
2.合作基地在京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運營時間達2年以上。
3.合作基地應專注于支撐、孵化中小企業,有明確的支持方向,合作基地內入駐的相關產業領域中小企業不少于30家。
4.合作基地建筑總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和相應的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
5.合作基地具有對北京市中小企業的服務經驗和豐富的項目儲備,擁有專業的運營管理團隊,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
6.合作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管理和運作規范,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7.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滿足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示范基地”(見附件4)聯合申報。
四、申報材料和格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如有合作意向,須提交以下材料:
1.創業投資機構基本情況表;
2.創業投資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情況表;
3.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注冊的相關證明(可截圖);
4.參股創投企業的設立方案(包括經營計劃書、資金募集說明書等);
5.創業投資機構內部制度文件,重點包括:內部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投后管理及內部激勵機制的制度文件;
6.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資料;
7.創業投資業績相關證明材料;
8.創業投資機構最近三年審計報告;
9.創業投資機構有關訴訟、或有風險事項、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的說明;
10.創業投資機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
11.創業投資機構章程或合伙協議;
12.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若采取合作方式二,即創業投資機構與合作基地聯合申報,合作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基地基本情況表;
2.合作基地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3.合作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政府關于基地的認定文件復印件;
5.合作基地已入駐企業列表;
6.合作基地內部制度文件;
7.合作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情況表;
8.合作基地有關訴訟、或有風險事項、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的說明。
五、注意事項
(一)申報機構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以虛假材料騙取引導基金的,將取消申報資格。
(二)申報材料封面應標明下列內容: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機構應按順序準備申報材料,并列出目錄。
(四)申報材料需用A4紙張裝訂(可登錄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http://jxw.beijing.gov.cn、北京市財政局http://czj.beijing.gov.cn下載相關內容),左側膠裝,加蓋騎縫章。
(五)申報材料一式八份,于2018年10月31日17:00時前提交到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地址:海淀區新建宮門路2號會議中心一層),同時上報電子版(電子郵箱:zhongxiaochu@bjeit.gov.cn),郵寄遞交、逾期遞交或未按規定數量、形式遞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對本征集相關事項擁有最終解釋權。
六、聯系方式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聯系人:楊葉陽,鄭晴
聯系電話:010-57587775,010-57587776
北京市財政局
聯系人:袁浩龍
聯系電話:010-88549981
附件:1.《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 〔2015〕305號)
2.《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京 財經一〔2015〕2503號)
3.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第十一批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申報材料
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名單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