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規范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增強企業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3月23日
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規范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管理,增強企業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企業,是指主要工業行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技術創新理念先進、技術創新體系完善、技術創新能力突出、技術創新特色鮮明,在轉方式、調結構、上規模、促融合、提質量、增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負責本區域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河北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財務狀況良好,近3年連續盈利。
(三)擁有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A級);近3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3%;上一年度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20%;上一年度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達到2%。
(四)近三年內取得一項以上已受理發明專利并已進行成果轉化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近2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的事故,未有失信、違法行為。
第六條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省內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對省內行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完善的管理體系。有健全的研發機構并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較強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能力。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和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四)注重自主品牌培育。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創建,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五)重視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培育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其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編制《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詳見附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按照有關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原件一式兩份及電子版。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真實性承諾。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專家評審,并依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按程序研究提出當年度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級示范企業中產生。
第四章 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每年集中組織申報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示范企業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通過復核評價的予以確認,未通過的撤消稱號。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
(一)當年復核評價不合格;
(二)示范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
(三)示范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六)示范企業發生意外災害、非人為因素等造成停產、轉產等特殊情況的,應提前由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否則視為不合格。
被撤銷稱號的示范企業,由所在縣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發文公布15日內予以摘牌。
第十六條 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摘牌外,暫停其所在地市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國家級和省級示范企業,在安排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等相關資金時,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對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印發的《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冀工信科〔2012〕546號)同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