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83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健民,河北孟云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鄉縣舒貝兒童玩具廠。經營場所:河北省邢臺市平鄉縣河古廟鎮東廟村。
經營者:李慧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愛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經營場所: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
經營者:楊英麗。
上訴人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原名東陽市天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鄉縣舒貝兒童玩具廠(以下簡稱舒貝玩具廠)、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以下簡稱悅誠玩具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世鑫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世鑫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即判令:1.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停止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侵害專利號為201420522206.6 、名稱為“車把桿折疊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2.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共同賠償世鑫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共同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
(一)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存在制造標有“悅誠”字樣的兒童滑板車(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審法院對該事實未予認定,存在錯誤。
悅誠玩具廠具有生產資質,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有“悅誠”字樣,根據法釋〔200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產品制造者,因此,悅誠玩具廠為制造者。悅誠玩具廠既未答辯,又未參加庭審,放棄答辯權利,應視為對具有制造行為的默認。舒貝玩具廠的經營范圍為兒童玩具生產銷售,亦具有生產資質,其擁有的“迪樂娃”注冊商標,注冊類別為12類,商品類別包含了滑板車。舒貝玩具廠在原審中出具的租賃協議,僅有悅誠玩具廠一方的簽字,未加蓋公章,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在悅誠玩具廠沒有答辯和參加庭審的情況下,僅憑該協議不足以認定舒貝玩具廠未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二)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存在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不夠準確。
舒貝玩具廠擁有的“迪樂娃”注冊商標,是生產廠家注冊類別,包含了滑板車產品,證明其對滑板車有一定的了解。其與悅誠玩具廠共用展會攤位,對可能遇到的風險應當有清晰預見,并應共擔。舒貝玩具廠作為一個成立五年的企業,對參展產品也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能判斷出被訴侵權產品有較大侵權可能,在明知悅誠玩具廠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實施幫助行為,應構成共同侵權。退一萬步,舒貝玩具廠否認存在幫助行為,其為悅誠玩具廠的銷售行為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在銷售范圍內構成共同侵權;且與悅誠玩具廠共同在展會上予以宣傳、展出被訴侵權產品,在許諾銷售的范圍內也構成共同侵權。
(三)原審判賠額過低,應予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案雖然適用法定賠償,但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應參考以下因素:1.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2.展會具有國際性,影響面較廣,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的展位面積大,涉及產品特別是滑板車產品眾多。3.世鑫公司合理開支費用較高。4.國際性展會上的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造成世鑫公司的損失巨大。5.對被訴侵權行為的制裁可以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遏制侵權行為。
舒貝玩具廠辯稱,原審判決對其處理恰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是悅誠玩具廠,舒貝玩具廠并無制造行為。
(二)舒貝玩具廠未幫助他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舒貝玩具廠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悅誠玩具廠簽訂的租賃協議中約定展會期間舒貝玩具廠將展位內的9平方米場地租賃給悅誠玩具廠使用,由悅誠玩具廠自行經營并銷售它自己的產品,并承諾展覽與舒貝玩具廠不相似、不沖突且無知識產權瑕疵的產品。涉案專利屬實用新型專利,判斷相關產品是否為侵權產品,通常依賴于專業技術人員或相關機構才能完成,在僅三天的展會期間,要求舒貝玩具廠盡到知識產權審查的注意義務,明顯不妥。故舒貝玩具廠主觀上沒有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幫助他人侵權,不存在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
(三)世鑫公司主張其損失多于200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與舒貝玩具廠沒有因果關系。
悅誠玩具廠未作答辯。
世鑫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世鑫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停止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侵害世鑫公司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2.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共同賠償世鑫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3.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世鑫公司是涉案專利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利人,授權范圍包括使用涉案專利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制止他人侵害該專利權等。2019年11月,世鑫公司在第十二屆中國北方(平鄉)國際自行車、童車玩具博覽會(以下簡稱涉案展會)展號為TD-1302A的展會攤位上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六臺,并進行了公證。該展會攤位標有河北舒貝、悅誠兒童玩具廠、河北樂菲兒童玩具廠的名稱,展會宣傳墻上印有“悅誠童”“迪樂娃”“樂菲”商標。經查詢“迪樂娃”為舒貝玩具廠名下商標,與被訴侵權產品一同公證的名片上有悅誠兒童玩具廠字樣,聯系人為楊英麗,經查為悅誠玩具廠的經營者。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2016年11月9日修改后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8、9、12、13的保護范圍,舒貝玩具廠、悅誠玩具廠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侵害了世鑫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舒貝玩具廠在原審辯稱:(一)其沒有制造、銷售及允諾他人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未侵害世鑫公司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其作為展位部分區域出租方未實際參與悅誠玩具廠的經營,不構成侵權。(二)其主觀上沒有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幫助悅誠玩具廠實施侵權行為。(三)世鑫公司主張損失200000元,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利情況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存在相關損失,也與舒貝玩具廠沒有因果關系。
悅誠玩具廠在原審訴訟中未到庭應訴,也未作答辯。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4年9月12日,顏宏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車把桿折疊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2015年6月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201420522206.6。2019年3月11日,顏宏達和世鑫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顏宏達將涉案專利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世鑫公司在中國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許可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4年9月11日,世鑫公司依約負責與侵權方進行交涉,并向專利管理機關提出請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曾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第312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顏宏達于2016年11月9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3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修改后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為:1.一種車把桿折疊機構,車把桿下端設有鉸接段,鉸接段通過轉軸與連接座相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鉸接段是固定于車把桿下端的車把桿接頭/或鉸接段是與車把桿一體的車把桿下段;所述轉軸定位于連接座上,車把桿可相對轉軸上下移動,車把桿與連接座間設有相配合的定位機構,車把桿移至第一位置時,車把桿與連接座間定位,定位機構阻止車把桿轉動;車把桿移至在第二位置時,定位機構失效,轉動車把桿,車把桿可繞轉軸轉動進行折疊或打開;所述車把桿折疊機構設有在車把桿定位時阻止車把桿移動的保險機構;所述的定位機構包括:設于鉸接段底部的凸臺和設于連接座中與凸臺相配合的凹座;或所述的定位機構包括:設于鉸接段底部的凹座和設于連接座中與凹座相配合的凸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鉸接段中設有長形通孔;連接座中設有轉軸孔,轉軸穿過轉軸孔和長形通孔將鉸接段與連接座相鉸接;上拉車把桿,長形通孔可使車把桿相對轉軸上下移動。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扣上設有按鍵,保險扣設有保險彈簧,保險扣上設有定位卡點,定位卡點將連接座與鉸接段定位,阻止車把桿相對連接座移動。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連接座上設有直立定位孔和折疊定位孔,定位卡點可進入或退出直立定位孔或折疊定位孔。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按鍵與定位卡點是一體件,保險扣具有與鉸接段內壁相抵觸的抵觸端;按鍵設于定位卡點與抵觸端之間;鉸接段中設有按鍵安裝孔,按鍵露出按鍵安裝孔,按鍵的位置高于連接座上端。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設有復位機構,轉軸和鉸接段間設有復位彈簧,定位時,復位彈簧迫使車把桿移至第一位置。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復位彈簧一端與鉸接段內腔相抵觸,復位彈簧的另一端與彈簧座相抵觸,彈簧座與轉軸相抵觸。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連接座中設有折疊卡臺,折疊卡臺與鉸接段上的凸臺或凹座配合,阻止車把桿處于折疊位置時轉動。
1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長形通孔是長形方孔、腰形孔的其中之一。
2019年12月27日,河北省平鄉縣公證處出具(2019)冀邢平證民字第532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2019年11月10日,世鑫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向公證處申請對涉案展會展出的涉嫌侵權產品進行保全。同日,公證處指定的公證員康某、公證員助理房某來到位于平鄉縣城東外環的涉案展會,在陳浩淼引領下發現涉嫌侵權產品展位,并對陳某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拍攝并記錄,得現場照片共六十二張十九頁,現場工作記錄一頁。工作記錄記載:來到展位TD-1302A號,該展位參展公司/廠家:河北舒貝、悅誠兒童玩具廠、河北樂菲兒童玩具廠,展位商標為:悅誠童、迪樂娃、樂菲,工作人員對展位和展出中的涉嫌侵權產品進行拍攝,陳某在上述展位購買了六臺涉嫌侵權產品(悅誠兒童滑板車)并拿了宣傳單和名片。
經原審當庭打開公證處封存的實物,內有名片兩張、兒童滑板車一臺(即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一張雙面紙質名片正面信息記載有“悅誠童兒童玩具廠”“楊英麗”“河北省邢臺市廣宗開發區”,背面信息記載有“經營范圍挖機、米高車、兒童座椅”;另一張單面硬塑料名片信息記載有“悅誠兒童玩具有限公司”“韓丙劍銷售總監”“河北平鄉河古廟工業區”,左下有二維碼;兒童滑板車前段標有“悅誠”字樣,下方有“yuecheng”拼音。
原審當庭對兒童滑板車包含的折疊機構與世鑫公司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1、3、4、5進行比對。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車把桿折疊機構,車把桿下端設有鉸接段,鉸接段通過轉軸與連接座相連,鉸接段是固定于車把桿下端的車把桿接頭;轉軸定位于連接座上,車把桿可相對轉軸上下移動,車把桿與連接座間設有相配合的定位機構,車把桿移至第一位置時,車把桿與連接座間定位,定位機構阻止車把桿轉動;車把桿移至在第二位置時,定位機構失效,轉動車把桿,車把桿可繞轉軸轉動進行折疊或打開;車把桿折疊機構設有在車把桿定位時阻止車把桿移動的保險機構;定位機構包括設于鉸接段底部的凸臺和設于連接座中與凸臺相配合的凹座。車把桿折疊機構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扣上設有按鍵,保險扣設有保險彈簧,保險扣上設有定位卡點,定位卡點將連接座與鉸接段定位,阻止車把桿相對連接座移動。車把桿折疊機構的連接座上設有直立定位孔和折疊定位孔,定位卡點可進入或退出直立定位孔或折疊定位孔。車把桿折疊機構的按鍵與定位卡點是一體件,保險扣具有與鉸接段內壁相抵觸的抵觸端;按鍵設于定位卡點與抵觸端之間;鉸接段中設有按鍵安裝孔,按鍵露出按鍵安裝孔,按鍵的位置高于連接座上端。上述特征與顏宏達修改后的專利權利要求1、3、4、5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
舒貝玩具廠系個體工商戶,2015年9月22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兒童玩具生產銷售,經營者系李慧娟。悅誠玩具廠系個體工商戶,2017年5月12日被核準注冊,注冊資金為5000元,屬于批發零售業,經營范圍為兒童玩具、自行車零配件、打氣筒加工銷售。2019年11月3日,舒貝玩具廠和悅誠玩具廠簽訂租賃協議,其中第一條約定:邢臺市天球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至10日在平鄉縣城舉辦中國平鄉國際自行車、童車玩具博覽會,舒貝兒童廠從邢臺市天球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處租賃了展位一處,位置TD1302A,面積36平方米。舒貝玩具廠將展位內的9平方米場地轉租給悅誠玩具廠在會展期間使用,展覽悅誠玩具廠的產品。第四條約定:舒貝玩具廠所展示的產品為兒童三輪車,悅誠玩具廠保證所展示的產品與舒貝玩具廠無相似產品沖突,無知識產權等瑕疵,不得用于非法經營。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經專利權人修改權利要求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維持有效,法律狀態穩定,依法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世鑫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獨占被許可人,依法對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享有訴權。
本案中,世鑫公司提供的公證書及被訴侵權產品有關信息,可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由悅誠玩具廠銷售。經當庭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車把桿折疊機構”包含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3、4、5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為侵權產品,故悅誠玩具廠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世鑫公司主張,舒貝玩具廠在同一展位參展,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舒貝玩具廠與悅誠玩具廠之間的租賃協議,舒貝玩具廠系將展位部分區域轉租給悅誠玩具廠,并要求悅誠玩具廠展覽與其不相似、不沖突且無知識產權瑕疵的產品,又博覽會會期僅三天,在三天內要求舒貝玩具廠盡到知識產權審查義務明顯不妥,故對世鑫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本案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悅誠玩具廠的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核準日期等情況,酌定悅誠玩具廠賠償世鑫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悅誠玩具廠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一)悅誠玩具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二)悅誠玩具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世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三)駁回世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世鑫公司負擔1300元,悅誠玩具廠負擔3000元。
二審審理期間,舒貝玩具廠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微信轉賬憑證。擬證明:1.舒貝玩具廠將涉案展位部分區域出租,租賃協議真實有效。2.悅誠玩具廠系本案侵權行為實施主體。3.舒貝玩具廠與悅誠玩具廠就各自所展示的產品有明確約定,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不存在舒貝玩具廠許諾銷售或幫助侵權行為。
經本院組織質證,世鑫公司稱,對舒貝玩具廠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據僅可以證明雙方認識時間,但聊天中未涉及雙方簽訂租賃協議的情況,無法證明租賃協議的真實性。舒貝玩具廠在二審的詢問中稱:微信聊天記錄中的雙方為舒貝玩具廠的李慧娟與悅誠玩具廠的楊英麗,因出租部分展位給悅誠玩具廠時,應要求多增加了一個展位開口,故在租賃協議約定的金額上多增加了150元,悅誠玩具廠另支付了墊付的展位裝修款950元。悅誠玩具廠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因涉案公證書所附楊英麗的名片上標注電話號碼130×××3759,舒貝玩具廠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其聊天對象在建立微信聯系時自稱為“AAA悅誠童兒童玩具廠130××××3759”,與前述電話號碼相同,且聊天記錄自2019年9月29日持續至11月10日,體現有轉款事宜,轉款時間及金額與微信轉款憑證內容一致,在無其他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其證明目的,因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將結合其他證據對事實予以認定,在下文論述中予以闡述。
二審經審理查明,悅誠玩具廠分別于2019年9月29日、10月9日、11月10日向舒貝玩具廠通過微信轉賬2000元、4150元、950元。期間,舒貝玩具廠于10月9日向悅誠玩具廠發出《一樓展位圖666666》PDF文檔,稱“這是展位圖,15號裝修有時間過來商量一下這(怎)么裝修”“1302A這個是”“位置也不是太完美”“展位是6000一個,我們這里是雙開口加500元,3家一人166元左右,你在(再)付我4150就可以了”,悅誠玩具廠答復“行”隨后轉賬。舒貝玩具廠11月10日稱“什么時候忙完了記得給我950元裝修錢”并在收款后稱“好的收到”,悅誠玩具廠回復“請(清)了”。
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涉案展位的壁板分別標注“樂菲童車 三輪”“悅城童 米高滑板車”“迪樂娃 三輪車”。
另查明,世鑫公司原名稱為東陽市天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變更為現名。涉案專利在起訴時已按期繳納第六年年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記載涉案專利的許可費為每個合同年度180000元,總計金額共990000元。世鑫公司并無提交與許可費相關的其他證據。
再查明,世鑫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合理開支票據包括高速費44元、油費150元,公證費1500元,共計1694元,且上述費用系世鑫公司因本案與另一關聯侵權案件維權之目的共同支出。該關聯案一審案號為(2020)冀01知民初173號。據世鑫公司在原審提交并經質證的新聞報道網頁截圖,2019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邢臺新聞發布“第十二屆中國北方(平鄉)國際自行車童車玩具博覽會閉幕 簽訂購銷協議7000余份交近38億元”文章,內容包括“11月8日至10日,第十二屆中國北方(平鄉)國際自行車、童車玩具博覽會在平鄉縣舉行。來自全國各地以及印度、俄羅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萬余家經銷商、采購商齊聚平鄉參會……自2014年創展以來,平鄉每年舉辦兩屆博覽會,歷經6年11屆發展……現已成為全國童車、玩具市場價格‘風向標’,中國嬰童行業最具影響力的行業盛會,世界上最具規模和專業化的童車、兒童用品展覽會之一……平鄉縣自行車、童車玩具……產量占國內市場的70%……”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情況及案件事實,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悅誠玩具廠是否存在制造、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二)舒貝玩具廠是否與悅誠玩具廠構成共同侵權。(三)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悅誠玩具廠是否存在制造、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有可明確識別其身份的標識,且對外銷售的,應視為其以制造者身份對外公示。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系世鑫公司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在涉案展會TD-1302A號展位購買所得,世鑫公司取證時獲得的名片所載廠名信息與悅誠玩具廠僅相差一字,名片聯系人姓名與悅誠玩具廠的經營者相同,且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有“悅誠”字樣,與悅誠玩具廠的字號相同,結合悅誠玩具廠的經營范圍包括加工銷售,由于悅誠玩具廠未出庭應訴且未提供反駁證據,在世鑫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基礎上,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由悅誠玩具廠制造、銷售,悅誠玩具廠在展會上展示被訴侵權產品,視為其已作出銷售產品的意思表示,世鑫公司主張悅誠玩具廠存在許諾銷售的行為,故還應認定悅誠玩具廠存在許諾銷售的行為。原審判決僅認定銷售行為不當,應予以糾正。鑒于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4、5的保護范圍,悅誠玩具廠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二)舒貝玩具廠是否與悅誠玩具廠構成共同侵權。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兩人以上共謀實施或者相互分工協作實施侵害專利權行為的,亦或明知他人的實施行為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侵害專利權行為,而予以教唆、幫助的,均屬于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有證據證明一方與侵權方不具有主觀上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且已盡到知識產權合理審查義務,不存在幫助侵權的故意或明顯過錯的,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已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由悅誠玩具廠制造,被訴侵權產品未體現與舒貝玩具廠直接相關,世鑫公司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舒貝玩具廠與悅誠玩具廠共謀實施、分工協作的情況下,世鑫公司以舒貝玩具廠注冊的“迪樂娃”商標是生產廠家注冊類別并包含滑板車產品,主張舒貝玩具廠存在共同制造的行為,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世鑫公司主張舒貝玩具廠與悅誠玩具廠存在共同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舒貝玩具廠不予認可,并提交租賃協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為證。舒貝玩具廠在原審審理期間提交的租賃協議簽訂時間在雙方洽商展位租賃期間,約定租金為6000元,三次微信轉賬的總計金額與協議約定金額基本一致,舒貝玩具廠對超出的150元為多增加的展位開口費、單獨轉賬的950元為分攤的展位裝修款的解釋合理,且微信聊天記錄能予以印證。舒貝玩具廠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與悅誠玩具廠之間系展位租賃合同關系,協議亦明確記載舒貝玩具廠展示的產品為兒童自行車,并非兒童滑板車,協議還賦予悅誠玩具廠不得銷售、許諾銷售與舒貝玩具廠所展示產品相似、沖突或存在知識產權瑕疵產品的合同義務,協議內容與涉案展位的壁板內容相對應。故舒貝玩具廠不具有主觀上與悅誠玩具廠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且在展期較短、展品相異、并已盡到知識產權合理審查義務、涉案專利的侵權判定存在較高的技術含量情況下,世鑫公司能根據本案各方證據追究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目前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舒貝玩具廠存在幫助悅誠玩具廠實施侵權行為的故意或明顯過錯,舒貝玩具廠不構成銷售、許諾銷售范圍的共同侵權。原審判決未對共同侵權予以認定,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世鑫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亦無充分證據證實可按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故應結合涉案專利權的類型、悅誠玩具廠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悅誠玩具廠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多個行為,且銷售、許諾銷售行為發生在較有影響力的專業國際展會上,原審法院在僅認定銷售行為的情況下確定的賠償數額偏低,應予調整。本院酌情確定悅誠玩具廠應賠償世鑫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世鑫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因本案及另一關聯案件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694元,悅誠玩具廠還應在本案中支付合理開支847元。世鑫公司上訴超出上述金額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世鑫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案應予以改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74號民事判決;
二、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名稱為“車把桿折疊機構”、專利號為201420522206.6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
三、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
四、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847元;
五、駁回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負擔1603元,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負擔269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負擔1454元,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負擔244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岑宏宇
審 判 員 佘朝陽
審 判 員 陳瑞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