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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裁判-(2020)最高法知行終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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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最高法知行終407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任曉平,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孫杰,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區。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大方,北京善任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楊,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馬吉路88號C區6號樓全幢。
  法定代表人:彼得?羅納德?鄧伍德(PETER RONALD DENWOOD),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雯,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東一辦公樓二十層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麥克?約瑟夫?博德(Michael Joseph Boyd Jr),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睿,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琦,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頊曉娟,該局審查員。
  上訴人任曉平、孫杰因與被上訴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商貿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貿易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95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孫杰,上訴人任曉平、孫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大方、金楊,被上訴人蘋果商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雯,被上訴人蘋果貿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睿、王焱,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琦、頊曉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杰、任曉平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蘋果貿易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權利要求1至12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1.原審判決使用本專利說明書中位于不同位置、用于說明不同技術要旨的內容,錯誤地解讀了說明書中的記載。具體而言,原審判決認定,當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超出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限制在1∶1.15~1∶2.5的范圍時,電池性能變差、不適合使用的結論以及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保護范圍與本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并不一致均是錯誤的。2.原審判決認定:“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缺少變化工藝參數對技術效果、實現發明目的的影響的實例或描述,……”。這一認定是在未充分考慮本專利的技術背景、本專利的技術課題、解決該課題的技術手段、以及說明書中記載的全部實施例的情況下作出的,存在事實認定錯誤。3.原審判決認定“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當充電限制電壓較高而正負極配比較低時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原審判決的上述認定忽視了說明書作為專利文獻重要組成部分的作用,在脫離了說明書的情況下理解權利要求的范圍,認定事實錯誤。(二)原審判決對于權利要求13、14未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認定存在事實錯誤,基于此認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原審判決基于本專利說明書中教導的“保護電路的相關參數是為了適應較高的充電限制電壓而進行的改進設計”,錯誤地認定了“包含充電限制電壓特征在內的技術方案為基礎方案,而包含保護電路相關特征的技術方案為適應性改進方案,改進方案顯然依附于該基礎方案而存在,當基礎方案不能由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時,顯然該改進方案也無法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共同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為:(一)原審判決關于權利要求1-12無法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正確。基于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高電壓,低配比”的技術方案是否可以解決本專利聲稱的技術問題、是否能夠實現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值得懷疑,尤其是在充電限制電壓≥5.2V時。此外,說明書已經明確將權利要求1-12保護范圍中的部分技術方案排除了。(二)原審判決關于權利要求13-14無法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正確。權利要求13-14不包含任何涉及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技術特征。本專利說明書中沒有公開任何在不限制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情況下,保護電路單獨就可以實現發明目的的相關內容。說明書也不包含權利要求13-14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端點值。進一步地,說明書中保護電路的相關參數是為了適應權利要求1-12中較高充電限制電壓進行改進設計的。當權利要求1-12的基礎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3-14中的改進技術方案顯然也無法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最后,權利要求13-14僅限定了下限數值,而未限定上限數值,但權利要求1中明確限定了充電限制電壓不能超過5.8V,相應的保護電路電壓參數也應當有對應的上限數值。
  國家知識產權局述稱:堅持無效決定意見。
  蘋果貿易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蘋果貿易公司起訴請求原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事實與理由:(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1在無效程序中已修改且被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仍錯誤地認定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1有效。(二)被訴決定錯誤地認定本專利不存在權利要求不清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和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形式缺陷。(三)被訴決定就本專利與引用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認定錯誤,因此錯誤認定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要求。(四)被訴決定就本專利與引用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認定錯誤,因此錯誤認定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要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發出更正通知書,將被訴決定結論更正為“宣告第0114****.7號發明專利部分無效,在專利權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有效”。(二)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1.關于權利要求1中的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權利要求1中涉及兩個數值范圍,充電限制電壓以及正負極配比。說明書中已經給出了涉及這兩個數值范圍內多個值包括端點值的實施例,也說明了這兩個參數之間的關系,本領域技術人員據此能夠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具體實施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時,能夠根據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和實際情況排除掉一些極端的、不能實現的技術方案。2.關于權利要求9-12中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具體關系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明晰的,在說明書公開內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測權利要求9-12的保護范圍能夠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3.關于權利要求13-14。權利要求13-14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第10頁最后一段至第11頁第2段有具體記載,權利要求13-14的保護范圍并未超出其公開的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及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包括但不限于保護電路與充電限制電壓之間的關系),完全可以合理預測出權利要求13-14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即配合“高于本領域目前采用的電壓參數”的二次鋰離子電池、電池組。(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問題堅持被訴決定中的意見。(四)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等,堅持被訴決定中的意見。關于創造性的評述堅持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任曉平、孫杰述稱: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答辯意見。
  蘋果商貿公司述稱:同意蘋果貿易公司的起訴意見。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專利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5年6月8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發明專利,其專利號是0114****.7,申請日是2001年9月28日,專利權人是任曉平、孫杰。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容量、平均工作電壓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該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限制電壓在4.3V~5.2V。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充電限制電壓在4.3V~4.8V。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15~1∶2.5。
  5.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該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其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在4.3V~5.2V。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在4.3V~4.8V。
  8.如權利要求5-7中任一項所述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15~1∶2.5。
  9.如權利要求5-7中任一項所述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單體鋰離子電池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3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單體鋰離子電池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4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25V。
  11.用于權利要求5-10中任一項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保護電路,其特征在于其單體鋰離子電池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3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保護電路,其特征在于其單體鋰離子電池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4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25V。
  13.以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為能源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電子裝置具有使單體鋰離子電池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3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的的保護電路。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電子裝置具有使單體鋰離子電池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45V、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25V的的保護電路。”
  任曉平、孫杰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對此無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該修改符合無效程序中對專利文件修改的相關規定。因此被訴決定的審查文本為任曉平、孫杰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以及授權公告文本中的說明書和說明書摘要。
  針對本專利,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權利要求1-14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編號分別為4W107406(簡稱第一請求)和4W107411(簡稱第二請求),并隨后成立合議組對該案件進行審理。
  2018年7月6日,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分別提交意見陳述書,具體內容完全相同,明確用以替換2018年6月6日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書。隨該意見陳述書,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交了證據1-9:
  證據1:CN1307374A,公開日期為2001年8月8日。
  證據2:EP0732761A2,公開日期為1996年9月18日。
  證據3:JP特開平7-122298A,公開日期為1995年5月12日。證據3公開了一種非水二次電池的充放電方法,充電終止電壓優選在3.7到4.7V的范圍內,更優選地在3.7到4.5V的范圍內,并且特別優選地在3.8到4.4V的范圍內,以便表現出3V級的電池電壓。比3.5V還低時電池電壓變低、并且高于4.7V時正極活性物質及電解液有分解的危險,都不理想(參見證據3說明書中文譯文第0034段)。證據3還提到,負極活性物質為用LixMOj表示的含鋰過渡金屬氧化物,正極活性物質用LiyNOz表示的含鋰過渡金屬氧化物、在將充電終止電壓設定為3.5-4.7V的非水二次電池中,在充放電循環過程中、通過放電0.5到1.5V為止后進行充電的方式、可以得到大的充放電容量、具有長充放電循環壽命的非水二次電池(參見證據3說明書中文譯文第0073段)。此外證據3第0007-0009段公開了其整體的技術方案,第0011-0020段主要介紹了電池中負極活性物質的組成和制備方法,第0021-0030段主要介紹了電池中正極活性物質的組成和制備方法,第0031段記載了正負極活性物質煅燒合成的方法。第0019段記載:鋰離子的摻入量、并無特別限定,負極活性物質先驅體每1g在27~1340mAh(相當1~50m摩爾)比較理想。特別是,40~1070mAh(相當1.5~40m摩爾)比較理想。而且54~938mAh(相當2~35m摩爾)最為理想。上述正極活性物質和負極活性物質的使用比率并無特別限定,有效當量分別設定為相等即為較為優選(有效當量是指可實質維持循環性的當量)。此時,將正極活性物質或者負極活性物質的某一個設得多一點也優選。第0032段記載:本發明的非水二次電池所使用的正極活性物質和負極活性物質的比率可藉由組合活性物質的種類任意設定。
  證據4:JP特開平5-62712A,公開日期為1993年3月12日。證據4公開了一種非水電解液二次鋰電池,具備以可再充電的活性物質為主體的正極和活性物質中包含鋰的負極。特別是該二次電池將正極和負極的理論容量比設定為1:1~1.3的范圍。該構造的非水電解液二次電池,能極其有效的阻止由過放電引起的電池性能劣化(參見證據4第0024段)。
  證據5:US5260148A,公開日期為1993年11月9日。證據5公開了一種鋰二次電池,具有大的充放電容量,并且由于采用了特定的負極活性材料、電解質和正極活性材料而顯示出安全且良好的充放電循環特性。該電池優選負極活性材料的量與正極活性材料的量之比大于1,更優選的比例為1.1-5,最優選比例為1.1-3.5(參見證據5中文譯文第2頁左欄倒數第3段)。
  證據6:“鋰離子電池的工藝探討”,黃坤,《電池》,2000年10月,第30卷第5期,第217-218頁。證據6提到了鋰離子電池的裝配工藝,其提出:為了防止因正極活性物質過量而在循環時析出鋰,設計原則是正極容量不能大于負極容量。至于負極容量比正極容量過量多少為宜,則要通過實驗來確定。圖2中給出了四條測試曲線,在其他實驗工藝條件相同的基礎上,分別針對正負極容量比為1:1.2、1:1.1、1:1.03、1:1.01的電池進行的循環性能的測試,并得出結論:當正極容量過量或者負極容量過量太多,均會造成電池容量衰減加劇,當正極容量過量太多時,電池的容量衰減更快(參見證據6第218頁第3.1節、圖2)。
  證據7:JP特開平6-325795A,公開日期為1994年11月25日。證據7第0031段載明:此時流動的放電電流如圖9所示,在較大的情況下,等價二極管202的電壓下降約0.6V(在FET201接通的情況下,約0.03V)。其結果為,在較短的時間內,電池11的端子電壓,如圖10中放大所示,從保護動作基準電壓(FET201從接通切換為斷開的基準電壓)較大幅下降,例如該基準電壓為4.2V時,該下降電壓⊿V約為0.2-0.5V。像這樣,由于電池11的端子電壓下降,所以電壓檢測電路22將FET201從斷開狀態再次切換為接通狀態。即,將保護動作釋放。第0033段載明:如圖11所示,充電器的滿充電電壓為4.2V時,過充電保護用的開關進行動作的基準電壓比該滿充電電壓4.2V更大,例如設定為4.35V。要比滿充電電壓足夠大,且要小于破壞電池的電壓4.4V。在未設置保護動作控制電路24的情況下,為了使保護電路不會因充電器的充電而立即動作,需要預先正確地設定,使保護電路的動作電壓為比滿充電電壓足夠大的值,并且是比可能會破壞電池11的電壓(4.4V)更小的值。
  證據8:JP特開平9-215209A,公開日期為1997年8月15日。證據8公開了一種使用二次電池組的電源裝置,電池可以是鋰離子二次電池,其包括保護電路,其在說明書第0004段引用了證據7,并在0007段記載其是在證據7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改進。證據8第0009段記載:在本發明中,通過在保護電路檢測電壓期間設置不感應時間,即使恒流間歇充電時二次電池的端電壓達到充電禁止電壓,在不感應時間期間,保護電路也不會啟動,繼續進行恒流間歇充電,因此可以實現高速充電。并且,在閉路電壓超過充電禁止電壓的時間大于不感應時間的情況下,立刻禁止充電。因此,無需向以往那樣追加用于在恒流間歇充電時禁止保護電路的保護操作的保護操作控制電路,可以確保快速充電時的安全性,同時無需從充電器端向電池組端發送用于操作保護操作控制電路的識別信號,因此也容易控制。證據8表1為鋰離子二次電池的充電特性示出了恒流恒壓充電與變更恒流間歇充電的時間間隔及間歇接通時間、間歇關閉時間的恒流間歇充電的比較數據。不感應時間設置電路15所設置的不感應時間為4秒。由表1可知,可以進行間歇接通時間為3.5秒以下的間歇充電。在恒流間歇充電的全部數據中,充電終了時閉路電壓CVE均超過充電禁止電壓4.35V,但未禁止充電。
  證據9:JP特開平9-70147A,公開日期為1997年3月11日。證據9公開了一種只通過檢測電壓不檢測電流來實現充電控制、進而做到高效充電的方法。具體公開了在充電裝置上安裝電池組20,進入恒壓充電步驟后,用充電控制電路10判斷電池電壓檢測端12的電壓,判斷是否檢測出電壓波,即電池電壓的劇烈的變動,當有劇烈變動時,使充電控制電路10內的計時器電路動作。檢測不出該劇烈的電壓變動時,則繼續恒壓充電。當計時達到預先設定的規定時間ta時,停止快速充電。檢測到的電壓的劇烈波動是這樣產生的:從充電裝置的端6、7向鋰離子電池23側供給的最大電壓為4.5V,在由該4.5V向鋰離子電池23側供給的狀態下,電池電壓達到充滿電時的電池電壓V1,則電池組20內的保護電路25,會檢測出超過電池電壓V1(即4.25V)的電壓。此時,保護電路25執行保護操作以關閉電池組20中的晶體管24。當執行該保護操作時,充電控制電路11的端子12檢測到的電壓是4.5V的充電電壓。因此,在端子12處檢測到的電壓突然從4.25V上升到4.5V,并且執行用于操作充電控制電路10中的定時器電路的控制。在電池組20側,由于鋰離子電池23通過保護電路25的操作而與充電裝置斷開,因此保護電路檢測到的電位成為鋰離子電池23自身的電位,當檢測到4.25V(或者比4.25V低一些的電位),保護電路25釋放保護狀態。此時,充電控制電路11的端12被檢測出來的電壓,返回到電池電壓之4.25V,充電電流Ia得以流通,進而電壓波動再次循環進行。
  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14中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2018年8月1日,任曉平、孫杰針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的請求分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其內容相同,反駁了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書中主張的理由。2018年8月31日任曉平、孫杰再次針對兩個無效宣告請求提交意見陳述書,進一步反駁了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在意見陳述書中主張的理由,并隨該意見陳述書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全文的修改替換頁,其中修改僅涉及將權利要求11引用的權利要求編號由“權利要求5-10”修改為“權利要求5-9”。任曉平、孫杰在兩個無效宣告請求中提交的文件內容均相同。
  對于各方提交的上述意見陳述書及其附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及時轉送對方當事人。
  2018年9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各方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18年11月5日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蘋果貿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席,任曉平、孫杰及其代理人出席。蘋果貿易公司和蘋果商貿公司均委托了相同的代理人,代理權限相同,且其明確表示蘋果貿易公司和蘋果商貿公司在請求中提交的文件內容均相同,當庭意見也適用于兩個無效宣告請求;任曉平、孫杰及其代理人也表示當庭發言均適用于兩個無效宣告請求。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明確如下事項:
  (1)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無異議,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變更無異議,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成員和書記員無回避請求。
  (2)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對任曉平、孫杰在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無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審查文本為任曉平、孫杰在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以及授權公告文本中的說明書和說明書摘要。
  (3)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放棄兩個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的請求書中的理由和證據,明確兩個請求的無效理由和證據均以2018年7月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為準,并且在任曉平、孫杰修改權利要求11的基礎上放棄關于權利要求11引用權利要求10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的無效理由。
  (4)任曉平、孫杰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1-9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開日期無異議。任曉平、孫杰聲稱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3第0018、0019段的譯文準確性有異議,但并未提交書面的譯文異議。在調查中,任曉平、孫杰明確其實際是對證據3的事實認定有分歧。
  (5)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當庭提交兩份公知常識性證據(證據10、11)并出示原件,任曉平、孫杰當庭提交一份公知常識性證據(反證1)并出示原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轉送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均當庭簽收。任曉平、孫杰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10、11沒有異議;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對任曉平、孫杰當庭提交的反證1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無異議,但認為反證1不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不屬于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可以補充的證據。
  證據10:《新能源材料》,雷永泉主編,天津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頁、書名頁、版權頁、編委會署名頁、序言、正文第114-115,126-127頁以及封底頁復印件。
  證據11:《化學電源》,呂鳴祥等編,天津大學出版社,1992年9月第一版,1998年6月第二次印刷,封面頁、書名頁、版權頁、目錄、序言、正文第1、444、448、449頁及封底頁復印件。證據11對化學電源做了較為全面的描述,證據11第八章“化學電源設計”中第444頁“電池的裝配(結構型式)”一節里載明:合理的電池結構,……,除了在工藝上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兩極物質的配比,……)外,還應注意電池的使用條件……;第449頁載明:非控制電極的活性物質應過量,一般取過剩系數為大于1小于2的數值。
  反證1:GB/T18287-2000國標《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復印件,2000年12月28日發布。
  2019年4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被訴決定中認為:
  (一)審查文本
  任曉平、孫杰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對此無異議。該修改符合無效程序中對專利文件修改的相關規定。因此被訴決定的審查文本為任曉平、孫杰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以及授權公告文本中的說明書和說明書摘要。
  (二)關于證據
  證據1-5、7-9為專利文獻,證據6為期刊文獻,任曉平、孫杰對其均未提出異議。經核實,認可證據1-9的真實性。證據1-9的公開日期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任曉平、孫杰在口頭審理過程中聲稱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3第0018、0019段的譯文準確性有異議,但并未提交過書面的譯文異議。在口頭審理調查中,任曉平、孫杰明確其實際是對證據3的事實認定與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有分歧。對于相關部分的事實認定參見決定下文第8.1節。
  任曉平、孫杰當庭提交的反證1為國家標準《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具體涉及了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的各項參數,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鋰離子電池領域的技術狀況,可以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對其公開時間和真實性無異議。經核實,認可反證1的真實性。其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均早于本專利申請日,可以作為本專利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10-11均為教科書,任曉平、孫杰對該證據無異議。經核實,認可證據10-11的真實性。證據10-11的公開日期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可以作為本專利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三)關于法律適用
  本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9月28日,應適用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以及2001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四)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1)權利要求1以及權利要求5中的“充電限制電壓”不清楚,不能明確權利要求1、5中關于充電限制電壓的限定到底是屬于方法技術特征還是功能性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5以及引用其的權利要求2-4、6-12保護范圍不清楚。(2)權利要求1、5中“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以及“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配比”不清楚;因此權利要求1、5以及引用其的權利要求2-4、6-12保護范圍不清楚。公知常識性證據10《新能源材料》第127頁表格中標出了不同的材料,其理論克容量都是固定的值,不會隨電壓變化。(3)權利要求9-14中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不清楚,導致權利要求9-14保護范圍不清楚。
  任曉平、孫杰主張:(1)權利要求中關于“充電限制電壓”的技術特征會對電池的組成結構產生影響,是電池結構和性能的外在表現。(2)關于“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是指在正極材料的理論克容量基礎上再考慮鋰離子在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脫嵌系數得到的值。(3)“首次過充保護電壓”是指在用戶的每一次充電過程中第一次達到電壓高限使得保護電路動作的電壓值;“過充保護釋放電壓”是指過充保護被觸發后,電池電壓降到某設定值時又可以充電,此時的設定值為“過充保護釋放電壓”。
  對此:(1)“充電限制電壓”術語本身在鋰離子電池領域中具有通常含義,如反證1中所述,充電限制電壓是指“按生產廠規定,電池由恒流充電轉入恒壓充電時的電壓值”。一般來說,電池恒流充電過程中電壓會不斷上升,當上升至“充電限制電壓”時,不再對電池進行會使其電壓繼續升高的充電動作,而是轉而進入恒壓充電階段,以防止電池中發生損傷性的、不可逆的電化學反應。充電限制電壓不同,單體鋰離子電池內發生的充放電反應會不同,因此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組成也會發生變化。電池或電池組不可能脫離它的使用環境和方法而憑空存在。因此,權利要求中對充電限制電壓的限定不會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2)“理論克容量”在本領域中是具有明確含義的術語,是指單位重量(克)材料中鋰離子全部參與充放電反應時的理論容量。對此各方當事人也并無異議。蘋果貿易公司提到的證據10第127頁表格中示出的“理論比容量mAh/g”實際即是特定材料的理論克容量。權利要求中限定了“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勢必需要考慮“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這一定語。實際使用環境中,任何材料中的鋰離子都不可能全部參與電池的充放電反應,證據10第127頁表格中提到的“實際比容量mAh/g”遠小于“理論比容量mAh/g”也說明了這一點。對于特定的材料,其實際比容量是指實際充放電過程中參與可逆電化學反應的鋰離子所對應的容量。而實際參與可逆的充放電電化學反應的鋰離子的量會受很多因素影響,也會隨充電限制電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給定了充電限制電壓為4.2V后,顯然要考慮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鋰離子參與電化學反應的比例,也即任曉平、孫杰在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提到的“脫嵌系數”。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的含義,其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正負極配比”在權利要求中也寫明了是“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即正極的“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和負極的“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為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比例。因此該特征也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3)“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在本領域中的含義也是明確的。鋰離子電池在正常充電過程中電壓會不斷升高,當超過一定值時電池內會發生除了正常充電電化學反應以外的副反應,進而發生危險。因此為防止電池電壓過高,電池通常會帶有充電保護電路,并為其設定一個上限值。當充電過程中的電池電壓超過了該上限值時,保護電路發生動作,切斷電池充電電路,從而防止電壓繼續上升,避免危險發生。當電池充電電路被切斷后,隨著極化現象的減弱以及自放電反應的發生等,電池電壓會逐漸回落,回落到某一下限值時保護電路可以恢復連接電池的充電電路,從而恢復充電過程。該上限值即為“過充保護電壓”,該下限值即為“過充保護釋放電壓”。電池繼續充電后電池電壓會繼續上升,還有可能再次達到過充保護電壓引發保護電路動作。因此,在電池充電中保護電路可能會反復動作。從而“首次過充保護電壓”也能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即首次發生過充保護時的電壓值。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到的電池出廠前的化成階段的相關電壓是電池制備過程中某一個步驟中的參數值,彼時電池還未制備完成。除非有特別說明,否則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將具有上述通常含義的術語理解為電池制備過程中的一個參數值。
  基于上述理由,上述特征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14保護范圍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五)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六)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1)權利要求1、5要求保護的充電限制電壓的數值范圍和正負極配比的數值范圍在說明書實施例中沒有全面覆蓋,因此權利要求1、5及引用其的權利要求2-4、6-10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2)權利要求9-12中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端點值沒有相應的實施例,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3)權利要求13-14僅包含了與保護電路相關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說明書中沒有任何關于僅通過保護電路而不需要對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等參數進行限定以獲得提高電池性能等技術效果的記載;并且權利要求14的端點值在說明書中也沒有實施例或相應記載予以支持,因此權利要求13-14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對此:(1)權利要求1-5中限定了充電限制電壓以及正負極配比的數值范圍分別為4.2V-5.8V和1:1.0-1:2.5。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可知,本專利的發明構思是通過將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2V以上來提高電池比能量、容量等性能,并配合正負極配比的調整來避免充電限制電壓提高所帶來的循環壽命降低的弊端。說明書實施例中針對充電限制電壓以及正負極配比的數值范圍均給出了相應的實施例。至于正負極材料本身的性能不同給電池帶來的影響,應當是在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了解和把握的范疇之內。在本專利給出了上述發明構思以及實施例的基礎上,權利要求1-5的保護范圍是合理的。至于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提到的數值范圍沒有被全面覆蓋的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說明書已經給出了充電限制電壓在4.2V-5.8V以及正負極配比在1:1.0-1:2.5的實施例,并且也說明了這兩個參數的關系,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合理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5限定的保護范圍。因此,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1-5的數值范圍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2)權利要求9-12均引用了權利要求5,其是在權利要求5限定了充電限制電壓以及正負極配比的數值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進行了限定。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是電池保護電路的參數,具體含義參見被訴決定第二部分第4節(3)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首次過充保護電壓以及過充保護釋放電壓與電池充電限制電壓存在配合關系,即首次過充保護電壓應當在充電限制電壓之上,否則在電池還未達到充電限制電壓時保護電路就會被觸發過充保護,提前動作;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如果太低,則電池被首次觸發過充保護后其電壓短時間內不會回落到釋放電壓的值,過充保護釋放動作失去意義。至于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與充電限制電壓的具體關系,與電池本身性質以及對電池安全性、充滿程度等的平衡尺度有關。在本專利說明書記載了關于充電限制電壓的數值范圍、保護電路上述兩個參數數值范圍及其設定原因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合理預測出保護電路的上述兩個參數的數值范圍能夠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的基礎上能夠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9-12限定的保護范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9-12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3)權利要求13-14要求保護以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為能源的電子裝置,具體限定了電子裝置包括的保護電路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說明書第10頁最后一段-第11頁第2段具體記載了相關的技術方案。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可知,其是為了配合“高于本領域目前采用的電壓參數”的二次鋰離子電池/電池組。如被訴決定上文所述,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保護電路與充電限制電壓之間的關系。在說明書記載了上述數值范圍以及其設定原因的基礎上,其能夠合理預測出上述兩個參數能夠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并實現相應的技術效果,即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13-14的保護范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13-1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理由不成立。
  (七)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權利要求13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八)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3、5-7、13、14不具備新穎性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九)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權利要求13要求保護一種以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為能源的電子裝置,具體限定了單體鋰離子電池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7、證據8、證據9之一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13與證據7的區別在于,其沒有明確記載保護電路的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基于該區別特征,權利要求13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使得保護電路及時進行過充保護釋放動作以使電池盡快充滿電。
  證據7第[0031]段提到了保護動作釋放的電壓為從保護動作基準電壓發生較大幅下降⊿V。在基準電壓為4.2V時,該電壓降幅⊿V約為0.2至0.5V。那么,當證據7的保護動作基準電壓如其第0033-0034段所述,設定為比滿充電電壓足夠大、并且比破壞電池的4.4V小的電壓值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可知,當基準電壓比4.2V更大一些但小于4.4V時,電池斷開充電后所經歷的電壓下降過程與基準電壓為4.2V時的情形是類似的。出于保障電池充電安全但又不會過分降低充電效率的目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限的試驗得出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合理范圍。基于證據7公開的上述數值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必通過創造性勞動即可得出將過充保護釋放電壓設置為大于4.15V的范圍。這種設置也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因此,在證據7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顯而易見地得到權利要求13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3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具備的創造性。
  任曉平、孫杰主張:證據7第[0031]段和[0033]段是兩個不同的技術方案,并且證據7公開的過充電保護用的開關動作的基準電壓是4.35V,只是考慮設備檢測精度才設置在4.30-4.40V。
  對此,證據7的總體發明構思是如何在后期間歇供給恒定電流充電的過程中防止保護電路斷開充電動作從而實現其特定的快速充電方法。在證據7說明書第[0028]-[0034]段,記載了未禁止保護動作、即未設置保護動作控制電路24的情況下開關電路23的保護動作的作用方式,第[0035]段記載了在充電時禁止過充電保護動作的情況下的參數設置。上述段落均是對保護電路的保護動作沒有被禁止、保護電路正常發揮作用時的描述,屬于同一個技術方案。另外,在證據7第[0033]段記載了過充電保護用的開關進行動作的基準電壓比該滿充電電壓4.2V更大,例如設定為4.35V,在[0034]段記載了基準電壓是比可能會破壞電池11的電壓(4.4V)更小的值。該數值范圍中“小于4.4V”的端點值公開了權利要求13中關于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35V的技術特征。
  鑒于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7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應予無效,被訴決定對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主張的其他證據結合方式不再進行評述。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12、14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第0114****.7號發明專利部分無效,在專利權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有效。
  在原審訴訟過程中,蘋果貿易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16份證據,其中證據14-16未在專利無效程序中提交:
  14.《綠色電源材料》,吳宇平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2008年7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頁、版權頁、正文第36頁。
  15.《作為可充電鋰電池的電極的層狀LiMnO2的合成》,A.羅伯特阿姆斯特朗、皮特G.布魯斯著,載《自然》雜志第381卷,1996年6月,第499-500頁。
  16.《新能源材料》,正文第32-34頁,第124-126頁(未提交版權頁)。
  在原審審理過程中,蘋果貿易公司陳述以下意見:
  1.蘋果貿易公司認可收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更正通知書。
  2.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1)蘋果貿易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充電限制電壓”的通常含義,但認為不能明確權利要求1、5中限定的“充電限制電壓”是屬于方法技術特征還是功能性技術特征,即充電限制電壓到底是材料本身決定的還是對電池的外設充電電壓進行限制。故無從知曉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范圍。(2)蘋果貿易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理論克容量”的通常含義,但認為“理論克容量”是指材料本身的特性,與充電電壓無關,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權利要求1、5中“4.2V時的理論克容量”是指理論克容量這一具體物質的常數,還是指“4.2V時的實際可容量”。(3)蘋果貿易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通常含義,但認為“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在本領域內有兩種含義:即電池出廠前的化成階段的相關電壓;消費者正常使用時的電壓。
  3.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具體理由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部分一致。
  4.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1)蘋果貿易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5要求保護的充電限制電壓的數值范圍和正負極配比的數值范圍在說明書實施例中沒有全面覆蓋,故權利要求1、5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2)權利要求9-12中限定了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電壓值,但說明書實施例中沒有公開與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有關的數值,故權利要求9-12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3)權利要求13、14僅包含了與保護電路相關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說明書中沒有任何關于僅通過保護電路而不需要對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等參數進行限定以獲得提高電池性能等技術效果的記載,故權利要求13、14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5.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蘋果貿易公司主張獨立權利要求13沒有包含任何關于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技術特征,僅包含了保護電路相關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技術特征,因此不能實現本專利通過調整正負極配比提高充電限制電壓的技術方案。
  6.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1)關于權利要求1。被訴決定認定證據3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關于正負極配比的技術特征是錯誤的。證據3第[0019]段中記載“正極活性物質和負極活性物質的使用比率并無特別限定,有效當量分別設定為相等即較為優選”,實際上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正負極配比為1:1.0的端點值。
  (2)關于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7的新穎性。被訴決定認定證據7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3中關于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的技術特征是錯誤的。證據7第[0031]段公開了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為4.15V。
  (3)關于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8的新穎性。被訴決定認定證據8未公開權利要求13的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相關技術特征是錯誤的。證據8表一公開了充電終了時閉路電壓(相當于首次過充保護電壓)為4.46V,大于4.35V;也公開了充電終了時開路電壓(相當于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為4.28V,大于4.15V。(4)關于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9的新穎性。被訴決定認定證據9至少未公開權利要求13中有關首次過充保護電壓的數值范圍是錯誤的。證據9第[0030]段公開了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大于4.35V,第0031段公開了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大于4.15V。
  7.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1)關于權利要求1。1)以證據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證據4-6均公開了該區別特征。證據11作為公知常識證據也披露了該區別特征。2)以證據2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可證據2未公開權利要求1中單體鋰離子電池正負極配比的技術特征,但該特征被證據4或證據5或證據6公開。證據11作為公知常識證據也披露了該特征。3)以證據3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3的區別特征。證據4-6均公開了該區別特征。證據11作為公知常識證據也披露了該區別特征。
  (2)關于權利要求5。相關意見同針對權利要求1的意見。
  (3)關于權利要求14。權利要求14從屬于權利要求13,權利要求14相對于證據7、證據8、證據9之一和公知常識的組合不具備創造性。
  原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被訴決定中的筆誤
  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1在無效程序中已修改且被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仍錯誤地認定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1有效。根據查明事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發出更正通知書,將被訴決定結論更正為“宣告第0114****.7號發明專利部分無效,在專利權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有效”。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亦確認已經收到該更正通知書。故被訴決定中存在的筆誤已經通過發送更正通知書的形式予以彌補,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的上述起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1.關于“充電限制電壓”
  根據查明事實,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充電限制電壓”的通常含義,對此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權利要求1是方法權利要求,其中限定“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含義為在使用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過程中,限制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權利要求5為產品權利要求,其中限定“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含義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標稱充電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
  2.關于“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
  根據查明事實,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理論克容量”的通常含義,對此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權利要求1、5中限定的是“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已經對“理論克容量”進行了實際使用環境的限定,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的含義,即“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鋰離子能夠參與電化學反應的容量”,其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3.關于“首次過充保護電壓”“過充保護釋放電壓”
  根據查明事實,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認可被訴決定認定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通常含義,對此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如被訴決定對于充電過程的描述,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首次過充保護電壓”“過充保護釋放電壓”在本領域中的含義是明確的。電池出廠前的化成階段的相關電壓僅是電池制備過程中某一個步驟中的參數值,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將“首次過充保護電壓”理解為化成階段的相關電壓。
  綜上,上述特征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的相關主張沒有事實根據,不應予以支持。
  (三)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充電限制電壓”“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首次過充保護電壓”“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含義,故蘋果貿易公司、蘋果商貿公司據此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1.關于權利要求1、5
  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5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理由如下:
  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V以上時,循環性能較差,發明人在做了大量基礎研究和理論探索后,調整了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即:將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材料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的配比調整為1:1.3-2.5。之后將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調整后的單體鋰離子電池,分別在充電限制電壓為4.45V、4.6V、4.8V、5.0V、5.2V、5.4V、5.6V、5.8V時進行充電試驗,實驗結果顯示,在適當的正負極材料配比下,充電限制電壓為4.45伏以上時,電池的比能量可以大幅度提高,而電池的循環性能基本不會受到影響。本發明優選將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理論克容量計算限制在1:1.15-1:2.5的范圍。試驗表明,當采用的工藝參數超出上述配比范圍時,電池性能變差,不適合使用。
  根據上述記載,本專利提供的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比能量和平均工作電壓的方法中,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V時,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材料要按照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的配比調整為1:1.3-2.5,否則將會影響循環性能;而當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超出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理論克容量計算限制在1:1.15-1:2.5這一范圍時,電池性能變差,不適合使用。但權利要求1中限定為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即權利要求1限定的保護范圍與本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并不一致,其中很大一部分方案已經被說明書明確排除,相較于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權利要求1概括的范圍過于寬泛。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具體實施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時,能夠根據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和實際情況排除掉一些極端的、不能實現的技術方案。對此原審法院認為,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說明書中的實施例呈現出充電限制電壓越高則正負極配比也相應越高的趨勢,即各實施例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缺少變化工藝參數對技術效果、實現發明目的的影響的實例或描述,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當充電限制電壓較高而正負極配比較低時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而且,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取值正是本專利的發明點,不屬于現有技術范疇,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具備可以從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排除不能實現的技術方案的能力。
  綜上,本專利說明書內容體現充電限制電壓與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必須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否則不能實現本專利所要實現的技術效果,而權利要求1的限定卻顯示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1:1.0~1:2.5對于大于4.2V但不超過5.8V的充電限制電壓具有普適性。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故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同理,權利要求5亦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
  2.關于權利要求2-4、6-8
  權利要求2-3引用權利要求1,分別進一步限定充電限制電壓為4.3V~5.2V、4.3V~4.8V,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3,進一步限定正負極配比在1:1.15~1:2.5。與前述理由類似,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當充電電壓在4.45V以上時,正負極的配比應為1:1.3~2.5,而且各實施例呈現出隨著充電限制電壓的提高正負極配比也相應越高的趨勢,但是從屬權利要求2-4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使得上述權利要求限定的正負極配比在其限定的充電限制電壓內具有普適性,既包含了說明書中排除的技術方案,例如充電電壓為4.45V,而正負極配比低于1:1.3的情形,也包含了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無法預測能否實現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故權利要求2-4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
  權利要求6-8均涉及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與權利要求2-4的方法對應,與上述意見相對應,權利要求6-8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
  3.關于權利要求9-12
  權利要求9-12的附加技術特征限定了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其直接或間接地引用了權利要求5,在權利要求5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前提下,權利要求9-12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4.關于權利要求13、14
  權利要求13、14要求保護以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為能源的電子裝置,具體限定了電子裝置包括的保護電路的首次過充保護電壓和過充保護釋放電壓的數值范圍。根據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可知,保護電路的相關參數是為適應本專利中較高的充電限制電壓而進行的改進設計,也就是說,包含充電限制電壓特征在內的技術方案為基礎方案,而包含保護電路相關特征的技術方案為適應性改進方案,改進方案顯然依附于該基礎方案而存在,當基礎方案不能由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時,顯然該改進方案也無法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因此,權利要求13、14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此外,權利要求13、14的保護電路電壓參數均只限定了下限,而未限定上限,而說明書中則明確充電限制電壓不能超過5.8V,那么在該充電限制電壓的基礎上概括包含保護電路電壓參數的技術方案時,也應具有相應的上限,尤其是在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4具備創造性,即認可相關保護電路電壓參數的設計屬于本專利發明點的情況下,對于保護電路電壓的范圍選擇應推定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創造性勞動方可獲得,而不能當然地認定保護電路電壓參數的上限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確定的范疇。從該角度來看,權利要求13、14的保護范圍概括過于寬泛,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五)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3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六)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2-3、5-7具備新穎性。
  (七)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12、14具備創造性。
  原審法院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99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本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國家質量監督總局于2000年12月28日發布的《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GB/T18287-2000)第4.6條規定“循環壽命電池按5.3.6規定進行實驗,循環壽命應不低于300次”;第5.3.6規定“循環壽命電池循環壽命實驗應在環境溫度20℃±5℃的條件下進行;在環境溫度0℃±5℃的條件下,以1C5A充電,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時改為恒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20mA,停止充電,擱置0.5h-1h,然后以1C5A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放電結束后,擱置0.5h-1h,在進行下一個充放電循環,直至連續兩次放電時間小于36min,則認為壽命終止。電池的循環壽命應符合4.6規定。”
  本專利說明書上標第4頁記載:“針對本領域中普遍認為將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高于4.2V以后會大幅度降低電池的循環壽命這一觀點,本發明人圍繞提高充電限制電壓、提升電池容量做了大量相關實驗和研究。與上述觀點截然相反,本發明人出人意料的發現,通過提高充電限制電壓,并適當調整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配比,可以大大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中電極活性材料的利用率,從而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比能量、容量和平均工作電壓,而基本不改變電池的性能,本發明正是基于上述發現而得以實現的。”
  本專利說明書上標第17頁記載:“實施例24-28顯示采用了……材料,仍取得與實施例1-21相似的結果。將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2V以上后,隨著該電壓提高,可提高電池容量和工作電壓,重量比能量也提高了;當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45V以上后,隨著該電壓和正負極配比值的提高,可繼續提高電池容量和工作電壓和重量比能量……”
  本專利說明書上標第4-14頁記載:“發明人通過逐步提高充電限制電壓,研究了充電限制電壓與二次鋰離子電池的電池特性的關系。例如,在試驗中,在對市售二次單體鋰離子電池進行檢測及自制二次單體鋰離子電池化成檢測時,本發明人將充電限制電壓的工藝參數由4.2伏,提高至4.30伏、4.35伏、4.40伏、4.45伏和4.6伏。結果發現,在充電限制電壓為4.3伏、4.35伏、4.40伏時,其比能量比充電限制電壓為4.2伏時提高了約6-20%,電池仍然可以保護良好的循環性能,循環50次,容量保持在95%以上,循環500次,容量保持在80%以上,和充電限制電壓在4.2伏時的循環性能相當。然而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比能量雖然提高了近30%,但循環性能較差,循環6次后,容量保持率僅為83.9%。
  為了找出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循環性能較差的原因,本發明人在做了大量基礎研究和理論探索后,調整了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即:將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材料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的配比調整為1∶1.3~2.5。之后將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調整后的單體鋰離子電池,分別在充電限制電壓為4.45伏、4.6伏,4.8伏、5.0伏、5.2伏、5.4伏、5.6伏、5.8伏時進行充電試驗,優選在化成、檢測時進行該充電試驗。其實驗結果顯示,在適當的正負極材料配比下,充電限制電壓為4.45伏以上時,電池的比能量可以大幅提高,而電池的循環性能基本不會受到影響。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新穎的有效提高二次鋰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