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3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浪口社區華榮路496號德泰工業區2號廠房3層、6號廠房一至四層。
法定代表人:劉向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青,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賀蘭縣銀河東路晨曦通訊部。經營場所: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銀河東路。
經營者:馬某,女,回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賀蘭縣銀河東路晨曦通訊部(以下簡稱晨曦通訊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寧01知民初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源德盛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晨曦通訊部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人民幣,下同);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晨曦通訊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相悖。在源德盛公司的實際損失與晨曦通訊部獲得的利益無法實際核算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原審法院認定經濟損失僅僅為2000元,低于最低賠償金額1萬元的法律規定。2.晨曦通訊部明知源德盛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專利權,仍然銷售侵權產品,主觀惡意明顯。3.源德盛公司曾于2017年就同一專利起訴其他經營者,原審法院對相同的侵權事實、情節的案件,判賠金額為1萬元,本案僅確認賠償2000元,屬于法律適用不統一,同案不同判。
晨曦通訊部未作答辯。
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晨曦通訊部:1.立即停止銷售以及許諾銷售侵犯專利號ZL201420522729.0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2.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包括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公司就其公司李正良發明的“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2015年1月21日,源德盛公司申請的上述專利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并決定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20522729.0(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專利權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涉案專利涉及拍攝支持設備領域,提供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桿及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設于載物臺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上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通過將夾持裝置轉動連接于伸縮桿的頂端,使用時無需臨時組裝,給使用者帶來很大的方便;使用后直接將伸縮桿收容于載物臺的缺口及夾緊機構的折彎部,不需額外占用空間,便于攜帶。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為:1.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桿及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設于載物臺上方可拉伸夾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彎部。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包括若干伸縮節。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上端設有一連接頭,該連接頭與所述伸縮桿的最上端伸縮節一體式設置。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頭與所述夾持裝置轉動連接,且轉動連接位置設有鎖緊裝置。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的下端設有手持部,該手持部上設有拍攝按鈕。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包括一防滑區,所述防滑區設有防滑紋。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電源開關。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USB”接口。1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表面為前端高后端低的曲面。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夾緊機構設置于所述載物臺上表面的后端,所述折彎部沿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彎部沿載物臺上的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位置設有一提手以及一體式設于提手下方的軟墊。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上設有防滑紋。2015年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涉案專利作出評價,意見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2-13均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2018年5月31日,源德盛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專利年費900元。源德盛公司在原審開庭時明確保護范圍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
另查明,晨曦通訊部系登記在寧夏賀蘭縣審批服務管理局的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為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15點20分,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國信公證處的公證人員前往位于銀川市賀蘭縣銀河東路的“OPPO中國電信”店,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該店購買自拍桿一個,該店銷售人員為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賀蘭縣中國電信手機賣場賀蘭晨曦通訊部》票據一張,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店內銷售人員索要名片一張。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國信公證處對該店店面及店內經營現場及消費流程做了證據保全,并對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晨曦通訊部處購買的自拍桿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當日,晨曦通訊部銷售人員為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的銷售單中載明:商品名稱為“自拍桿蘋果”,數量為1,金額為25元。源德盛公司認為晨曦通訊部銷售的自拍桿侵犯了涉案專利權。
原審法院當庭啟封經公證封存的實物,系一體式自拍桿。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外觀及顏色與公證書中所附照片一致。該被訴侵權產品由伸縮桿和用于拍攝設備夾持裝置兩部分組成。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和可拉伸的夾緊裝置。載物臺上設有缺口,伸縮桿折疊后可收置于該缺口處。夾持裝置與伸縮桿連接處設有可轉動的接頭并設有鎖緊裝置。在可轉動接頭與伸縮桿的連接處設有一可伸縮的數控連接線。伸縮桿共有七節,最后一節為手持部,手持部設有拍攝按鈕。晨曦通訊部對公證書及實物雖未認可,但未提交證據否定公證書的合法有效性。晨曦通訊部稱自拍桿系其自合法渠道購入,并提交進貨單。但晨曦通訊部提交的進貨單無法證明與被訴侵權產品相關聯,不能證明其合法來源。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涉案專利為一體式自拍裝置,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無需拆分組裝,使用方便。尤其在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方面,即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持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彎部,既具有新穎性又具有創造性。經比對,晨曦通訊部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審法院認定,晨曦通訊部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于賠償的數額,鑒于被告晨曦通訊部系個體工商戶,其給源德盛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晨曦通訊部因侵權獲利的情況無法查明,結合源德盛公司擁有涉案專利的時間,晨曦通訊部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涉案侵權產品價格低廉,利潤微薄的特點,及源德盛公司為此次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認定晨曦通訊部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一、晨曦通訊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專利號ZL201420522729.0的“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自拍桿產品;二、晨曦通訊部于判決生效七日內向源德盛公司賠償2000元;三、駁回源德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晨曦通訊部負擔。
二審期間,源德盛公司提交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7)寧01民初286號和(2017)寧01民初290號民事判決書,主張兩案與本案案情類似,均確定賠償數額為1萬元,可以作為本案參考。晨曦通訊部未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上述判決書涉及的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和侵權情節均與本案不同,與本案爭議不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效力不予確認。
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期間在原審法院依據涉案專利針對同一區域的零售商同時提起17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2019年以來,以源德盛公司為原審原告,上訴至本院的侵害同一專利權糾紛案件已近150件,被訴侵權人絕大部分為零售商。本院受理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案件中,源德盛公司依據涉案專利起訴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該案原審法院考慮該制造者屬于重復侵權,主觀惡意很大,酌定判決該制造者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本院審理后依法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本院認為,源德盛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處于有效狀態,依法應予保護。原審法院認定晨曦通訊部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的事實認定正確,本院經審理予以確認,晨曦通訊部應當停止侵權行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為原審法院確定2000元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在侵權訴訟中,為了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在確定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的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實和數據基礎上,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所需的其他數據,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根據上述方法酌定的賠償數額,可以不受法定賠償最高或者最低限額的限制。
本案在權利人未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裁量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侵權行為的性質。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重點加強對侵權源頭環節制造行為的制裁力度。本案中根據公證書記載的晨曦通訊部給顧客出具零售銷售單的事實,可以認定其為實施銷售侵權行為的零售商。(2)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和侵權獲利情況。根據侵權產品價值高低、銷售量大小等,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晨曦通訊部出具的銷售票據中載明的數量及貨值等事實,可以認定涉案侵權產品價值較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較少。(3)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和侵權情節。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屬于故意侵權、重復侵權,或者存在侵權規模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等侵權情節,人民法院應當加大賠償力度。源德盛公司主張晨曦通訊部明知其享有涉案專利權,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觀惡意明顯,卻沒有提供曾經發過警告函等可以證明侵權人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4)權利人在關聯案件中的整體獲賠數額和合理維權開支情況。對于權利人提起多起關聯案件的,應當堅持總量分析、個案衡量,綜合考量專利權人在同一地區因侵權行為的整體獲賠能否彌補其總體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既要讓侵權人付出侵權代價,也要避免損害賠償疊加導致權利人多重得利。對于同一代理機構代理多起關聯案件、同一份證據用于多個關聯案件的情況,要注意合理維權費用的分攤。本案屬于源德盛公司針對同一區域零售商同時提起的十余起訴訟之一,調查取證費、差旅費、律師費等合理開支應由多起案件分攤。(5)侵權人所處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侵權人自身的經營狀況。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侵權人所處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侵權人自身的經營狀況可以作為確定侵權獲利和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西部地區,與經濟發達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客觀差異,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與經濟發達省份有所區別。綜上,綜合考慮本案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利潤微薄、侵權時間不長、侵權人主觀惡意不大、侵權情節較輕、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等實際情況,原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基礎酌定2000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需要強調的是,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根據專利權的創新程度高低、侵權行為情節輕重等,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達到鼓勵創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是落實嚴格保護的應有之義。為了從源頭上遏制侵權現象,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權利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節制止侵權行為。在源德盛公司依據涉案專利對制造者提起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案件中,本院依法對該案中侵權情節嚴重的制造者在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確定賠償數額。而對于權利人在全國范圍未經警告即針對眾多零售商提起的系列訴訟,則要區別零售商的侵權情節,合理確定侵權人承擔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源德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羅霞
審判員潘才敏
審判員岳利浩
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