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局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冀市監辦〔2019〕209號),落實《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國知辦發服字〔2020〕46號)要求,加強全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織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提升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便利性和可及性,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布局全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依據《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國知辦發服字〔2020〕46號)、《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冀市監辦〔2019〕2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是指面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信息服務機構,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以及相關市場化服務機構等,是全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通過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認定成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四條 省局負責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和管理,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省局與有關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工作。
第二章 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
第五條 申報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經驗的專職人員及若干兼職人員。
(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全省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能力,能夠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三)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系統軟件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商標基礎信息資源、商標數據庫和商標信息檢索工具等開展商標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國內外文獻資源、專利數據庫和專利信息分析工具等開展專利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多個知識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綜合運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數據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咨詢等服務。
第六條 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申報材料包括:
(一)河北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申報表(見附件1);
(二)相關工作制度。
申請認定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申請認定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形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單位所在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申報條件擇優向省局推薦。
(二)省有關單位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省局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認定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 認定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機構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向所在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省局報備并變更。
第三章 推薦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采取逐級申報的形式,符合條件的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十一條 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5名及以上業務素質較強、經驗較豐富的專職人員和若干兼職人員。
(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全國開展線上和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系統軟件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商標數據庫和信息檢索工具等,能夠提供商標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國內外專利文獻資源、相關數據庫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夠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分析、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多個知識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綜合運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數據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咨詢等服務的能力。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局對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服務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訓、業務規范制定等指導;在分享交流方面,組織開展論壇、研討交流活動等。
各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共同促進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規模化、層次化、規范化發展。
第十三條 省局和各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宣傳推廣,引導服務網點結合區域優勢、地方需求和自身特點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四條 省局和各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所屬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作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干網絡節點,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輻射、支撐轄區內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提供基礎數據支持,開發信息分析和檢索工具,開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訓,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賦能。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開展信息查詢、信息檢索、事務咨詢、公益培訓、政策宣傳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務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依據區域特色和資源優勢,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領域提供特色化、個性化、差異化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開發或者利用現有特色產業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產業或特定區域內積極探索開展信息分析、信息預警和產業發展咨詢等高端服務或增值服務,按需開發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和專題數據庫,助力創新創業,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 各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培育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填寫工作總結表(見附件2),經推薦部門審核后報送省局。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省局撤銷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認定。
第十九條 對于在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認定。被撤銷認定的服務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提交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是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重要網點。TISC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展議程框架下的項目,旨在幫助中國知識產權和創新用戶提升技術信息檢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業動態和新技術信息,促進其增強創新能力;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旨在提供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為高校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務。TISC和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不再進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河北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