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冀科計〔2016〕22號),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高效利用科技創新服務資源,現向社會公開征集省科技創新券創新服務提供機構。具體如下:
一、申報條件
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負責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供科技服務,接收并申請兌現科技創新券。創新服務提供機構主要從能夠接收創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中遴選,自愿申報,擇優錄取。申報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經認定的河北省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高等院校、省屬科研院所,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機構。
(二)申報單位能夠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提供測試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購買技術方案等創新服務;
(三)申報單位應當具備與提供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相關科技服務一年以上的業務基礎;
(四)申報單位需提供并可公開由國家或省市批準的資質證明、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如: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市場指導價格)。事業單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務收費應按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五)申報單位能夠提供與服務內容相一致的合法財務報銷憑證。
二、申報材料
(一)機構簡介;
(二)依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件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
(三)機構認定證書復印件;
(四)服務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依托單位服務配套能力和條件(如創新服務工作基礎、科研實力、可開具發票等)的說明材料。
三、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根據《河北省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和本通知要求,填寫相關材料(見附件),A4紙雙面打印,裝訂成冊。于11月10日前將加蓋本單位及依托單位公章的申報材料(紙質,一式10份)寄送省科技廳資源配置與管理處。
省科技廳委托專家開展評審,并對評審通過的機構進行公示,審核通過的機構將納入河北省科技創新券工作平臺,作為我省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供相關服務的科技創新券有效機構。
四、其他事項
(一)納入河北省科技創新券工作平臺的創新服務提供機構的單位,將不可再申領、使用創新券。
(二)創新服務提供機構可將創新券資金作為成果轉化類收益自行處置。
(三)按照自愿原則,請各申報單位注明是否加入創新券京津冀合作共享機構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