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社保部相關文件要求,我市將組織開展2020年工傷保險集中宣傳培訓活動,此次宣傳活動是與市住建委共同舉辦,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2020年工傷保險集中宣傳培訓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區人力社保和住建部門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礎上,以建筑工地為主要陣地,以線上方式開展工傷保險集中宣傳培訓活動,進一步強化廣大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持續推進本市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附件:政策問答
一、工傷保險繳費主體是誰?
答: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認定工傷的條件是什么?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視同工傷條件是什么?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是什么?
答: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六、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答: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七、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發生哪些情況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九、建筑業參保范圍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建設項目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建設項目職工是指在建設項目下使用的,參與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建設項目施工作業,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從業人員,不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相對固定的職工。
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實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十、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是指什么?
答: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特指按建設項目參加的、為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作為專用款項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負責以建設項目和本單位名稱存入銀行帳戶。
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建設項目職工,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建設項目職工。承包單位在工程分包計費時,不再向分包企業另行計提、劃撥工傷保險費。
十一 、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答:工傷保險費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繳費人次(附件1)×1%(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適當進行調整。
十二、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怎么規定的?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如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答: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四、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五、享受護理費的依據是什么?
答: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十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七、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八、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